第1點,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8點,第9點,第10點,第11點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所屬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 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有所依據,參照行政 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訂定 本要點。,二、 各事業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 辦理之。,三、 各事業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應依行政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 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通盤檢討審慎編製年度派 員赴大陸地區計畫及編列大陸地區旅費。 各事業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報經本部核定後,併入營業預算, 並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確實執行。,"四、各事業應依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實質效益。 (二)有助兩岸關係發展或增進人民利益。(三)推動交流工作所必需。(四)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五、各事業執行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時,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 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前往者,應報經本部從嚴核定辦理,除第六點所定情形外,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大陸地區旅費項下支應, 不得超支。前項計畫變更,如僅變更派遣人數、天數及地點,且在該項計畫 原列預算範圍內者,授權由各事業自行核定,並報本部備查。,六、各事業執行年度派員赴大陸地區計畫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優先檢討調整原計畫,依前點所定程序從嚴核定,並以原編列 大陸地區旅費支應;大陸地區旅費預算確有不足,得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一)臨時參加在大陸地區舉行之會議或活動,並經本部認定。(二)大陸地區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三)其他重大且具急迫性事項,經本部認定必須前往大陸地區辦理。各事業依前項規定由年度相關經費調整支應大陸地區旅費時,其 在原編列大陸地區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由各事業從嚴核定; 超過百分之十部分,應專案報本部核定。,七、各事業以工程管理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赴大陸 地區所需費用者,由本部從嚴核定。 各事業運用國內(外)民間之贊助、補助及委辦費用赴大陸地區 者,應由本部從嚴核定。 各事業不得接受由本事業機構所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構)、 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人員赴大陸地區所需費用。,"八、各事業執行因公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能力,足可完成任務之適當人選。 (二)時機恰當,不影響其他公務。(三)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參加人員應與業務相關。(四)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赴大陸地區計畫,充分準備。(五)落實赴大陸地區報告之審核及應用,並加強追蹤管考機制。",九、各事業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依核定之地區或城市及期限辦理,非經事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地區或城市考察或遊歷。,十、各事業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依「政府機關(構)人 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之規定,於一個月內提出報告; 除屬機密性質者外,並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 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報告登錄事宜。,十一、各事業因公派員前往香港及澳門,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