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06年度本市慶聯、港都、鳳信、南國、新高雄等5家收視費用。 審議說明及決定理由,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檢視各家系統經營者之收視費用申報表、提供之頻道節目、營運計畫、財務資料、公共服務、補充資料及承諾事項,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各縣市政府公告收費標準,考量業者營運規劃、數位化進度、關閉類比時程、提供數位創新服務、公益回饋及公共服務投入、配合市府纜線地下化與清整政策,兼顧保障收視戶消費權益、減少民眾陳情申訴與不妥廣告、訊號維護與品質提升等等因素,爰決議106年度各項收視費用上限。 法令依據,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及高雄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105年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施行日期,自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為止。 申訴專線,本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違規情事,本局設有專線07-331-4990供民眾申訴及諮詢。 106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一)慶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新臺幣500元。 (二)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新臺幣500元。 (三)鳳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新臺幣510元。 (四)南國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每戶新臺幣550元。 (五)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普及組(114個頻道):每戶每月新台幣450元。 2、基本普及組+超值A組(40個頻道100元):每戶每月新台幣550元。 3、基本普及組+超值B組(43個頻道100元):每戶每月新台幣550元。 4、基本普及組+超值A、B組:每戶每月新台幣600元。 " 裝機費上限,"(一)主機裝機費:新臺幣500元。 (二)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者免費;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新臺幣300元。 " 復機費上限,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3項規定者,不在此限。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移機費上限,室內者,每機新臺幣300元;室外者,每機新臺幣500元。 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免收基本頻道收視費、裝機費、分機費、復機費、移機費。 ,系統經營者應提供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訂戶選擇,季繳折扣至少30元,半年繳折扣至少75元,年繳折扣至少180元。對於申裝戶本人或配偶、共同生活戶之親屬,提出訂戶各項繳期之變更申請,應以電話或更便民的方式受理。 ,系統經營者對前六項收費標準,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差別收費。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協議,但不得逾本府核准之收視費用。 ,系統經營者應提供與申報106年度收視費用時所檢附相同品質之頻道數量及內容,節目頻道數量及內容之調整足以影響收視戶權益時,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並得重新審核其各項收視標準。 ,106年度各項收視費用生效日期前,如系統經營者已與訂戶訂有契約,其原收費低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應依原契約所定價格收視至契約期滿;其原收費高於前開各項收視費用者,系統經營者應覈實計算自本公告生效後之差額返還予收視戶,或於下期費用抵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