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臺灣大多數農村社區聚落,由於形成之初缺乏完整妥善之規劃,長久任由自然發展的結果,導致社區道路狹窄彎曲、排水不良、公共設施不足、生活品質欠佳。早期政府推動農村社區建設計畫,多著重於改善農村產業發展條件及提升農村整體生活品質與機能,執行時,對於道路、排水及一般公共設施等基礎建設僅限於按現況興修,未就地籍問題同時處理,農村社區土地仍為經界不明、畸零不整、權屬複雜、利用不易之情況,無法充分發揮農村社區整體更新之成效,農村發展仍受到相當限制。 政府為充分發揮農村社區整體更新功能,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乃有透過土地重劃方式,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議,並自民國76年起以土地重劃方式辦理農漁村社區更新,且內政部於民國89年1月公布實施「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後,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有了明確法源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係針對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以既有農村社區為核心,納入周邊適度範圍之土地,透過整體規劃,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土地重劃空照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建設及地籍整理完成後,改善社區道路、排水、污水處理系統,並視需要設置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等公共設施,留設活動中心或集貨場用地,且社區街廓深度與寬度及建築基地單位大小、形式均能符合建築規格,社區土地所有權人均能擁有清楚的產權,明確的地籍,坵塊完整且面臨道路之土地,更適合經濟有效之利用,以達成改善農村社區生活環境及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之效益。內政部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公布後,即積極推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90至93年度)示範計畫,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作,該計畫經行政院於民國93年8月核定期程延至97年度,並改由本處主辦。 行政院並於民國97年核定本處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六年(98至103年度)示範計畫,賡續推動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業務。另政府於民國97年提出「愛台12建設」政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屬其「農村再生」之一環,為結合農村再生政策,自104年度起,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擬辦先期規劃地區,須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的農村社區,期透過跨部會緊密合作,充分結合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在基礎建設、地籍整理及公共設施用地取得,農村再生計畫在整體環境改善、農村產業發展、文化保存與活用等跨域合作的優點,促進農村產業發展及生活環境改善,兼顧農村自然景觀及人文歷史保存,以達成農村活化再生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