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發布日,文號,內容 召集規劃,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80000189號令,壹、動員召集 一、意義:為適應國防軍事需要或應付緊急事變,將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精神,由平時狀態轉變為戰時或非常事變狀態。 二、召集對象: (一)納編三軍擴編動員後備部隊及指名申請之專業編實動員之後備軍人。 (二)納編常、後備部隊之戰耗補充人員。 三、召集時機: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四、召集時限: (一)動員召集開始之時日及編成部隊,由總統依法頒布之動員命令定之。 (二)動員召集之解除,依復員令或解除召集令實施,由國防部傳達,並由召集機關通報警政單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轉知鄉(鎮、市、區)公所。 五、召集方式:「動員召集令」平時由各警察分局存管,於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總統頒布「動員令」生效,由勤區警員送達應召員收執,持往動員部隊報到。 六、另於年度直前對納編動員計畫要員,郵遞「動員召集預告書」,預告納編動員符號、部隊番號及報到地點,俾利運用大眾傳播媒體下達動員令後,應召員可逕往部隊報到,加速動員編成速度。 貳、臨時召集 一、意義:支援或彌補動員召集之不足暨適應軍事、警備及平衡兵役義務需要。 二、區分: (一)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之臨時召集。 (三)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 (四)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 三、召集對象: (一)志願再入營之後備軍人(含志願役士兵)。 (二)由軍郵局提出具軍郵專長人員。 (三)因案、因病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人員。 (四)動員階段,部隊報到率不足或嚴重戰損時,由作戰區提出後續動員需求之人員。 四、召集時機: (一)平時現役補缺:由國防部依兵員需求辦理。 (二)停役原因消滅:因病、案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 (三)戰時人員補充: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核定實施。 (四)軍事警備需要:依軍事警備需要,訂定臨時召集計畫,呈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 (五)召集時限:臨時召集入營之服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先後在營服役時間合計以一年為限。 六、召集方式:現行召集令均由警察分駐(派出)所勤區警員交付應召員。 參、教育召集 一、意義:培養國軍後備潛力,增進後備軍人軍事素養與戰鬥技能,以適應動員戰備需要,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二、區分: 三、召集對象:以納編三軍擴編動員後備部隊及指名申請之專業編實動員之後備軍人為主。 四、召集時機: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五、召集時限:教育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六、召集方式: (一)召集令均由縣(市)指揮部於召集前40天採郵遞方式送達。 (二)凡郵遞送達未遇或招領逾時退回之召集令,由縣(市)指揮部造冊於14天前送交警察分局,轉交由分駐(派出)所勤區警員於前10天交付應召員。 (三)年度重大演訓比照第2項由警察送達。 肆、勤務召集 一、意義: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召集補充兵或後備軍人,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二、區分: (一)輔助軍事勤務召集。 (二)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召集。 三、召集對象:補充兵或後備軍人 四、召集時機: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召集時限: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以4次為限,每次不超過20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六、服務範圍: (一)輔助軍事勤務召集: 1、搶修勤務: (1)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 (2)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 (3)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 2、運輸勤務: (1)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 (2)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二)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勤務召集:協助地方治安、自衛、防空等勤務支援。 伍、點閱召集 一、意義:校正列管資料,嚴密後備管理,檢驗充用要員狀況,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二、召集對象:納編戰耗補充梯隊人員。 三、召集時機: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四、召集時限:點閱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8年內,每年1次,每次以1日為限。必要時,國防部得視需要酌增年限、次數、日數。 五、召集方式:在不影響戰備任務及兼顧便民之考量下,改以「通訊資檢」方式實施,區分「郵遞資料核校」、「電話查訪」與「現地訪查」3階段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