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 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本資料集提供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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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小姐
最後更新 29 décembre 2019, 16:35 (UTC+00:00)
建立 29 décembre 2019, 16:34 (UTC+00:00)
Tag 公共資訊
author_phone 03-3379119-648
authorize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created_time 2017/05/15 15:58
extra_note 「資訊休閒服務業」、「美容瘦身中心」、「坐月子中心」及「K書中心、兒童托育中心 (安親、才藝班 )」比照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育嬰中心及補習班用途場所歸類,依法推動防火管理制度。
license http://data.gov.tw/license
provide_from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variable_descript 法規;場所名稱;總樓地板面積;收容或員工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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