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育與回饋計畫執行成果經費統計(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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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的原則,民國93年6月30日總統公布之「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並於95年1月1日起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專供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使用,並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3項辦理水資源保育與環境生態保育基礎設施、居民公共福利回饋、受限土地補償及居民公益及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