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起火建築物

提供本市起火建築物高度、類別及火災時用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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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蘇小姐
最後更新 十二月 24, 2020, 20:34 (CST)
建立 十二月 30, 2019, 17:23 (CST)
Tag 公共資訊
author_phone 03-3379119-329
authorize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created_time 2016/05/04 16:10
extra_note
license http://data.gov.tw/license
provide_from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variable_descript 區域別;按建築物高度分_一層到五層;按建築物高度分_六層到十二層;按建築物高度分_十三層到十九層;按建築物高度分_二十層到二九層;按建築物高度分_三十層以上;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獨立住宅;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集合住宅;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辦公建築;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商業建築;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複合建築;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倉庫;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工廠;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寺廟;按起火建築物類別分_其他;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住宅;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營業場所;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作業場所;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倉庫;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空屋或修建中;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公共設施;按起火建築物火災時用途分_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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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40-90-12-2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保護通報類型按障礙類別及等級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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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通報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情形接受保護通報者,均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第1季以1至3月、第2季以1至6月、第3季以1至9月、第4季以1至12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橫項依「通報類型」及「障礙等級」分;縱項依「障礙類別」及「性別」分。 四、詳細資料及描述,請參照「臺中市公務統計網資訊網-各機關公務統計方案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