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及所屬機關年度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項目之執行情形

為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所生產之物品及可提供勞務,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各機關應於年度開始6個月內,彙送前年度採購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所定物品及服務項目之總金額及比率,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作為成果公告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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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張佳雯小姐
最後更新 2020年9月5日, 凌晨12點42分 (UTC+00:00)
建立 2020年9月5日, 凌晨12點41分 (UTC+00:00)
Tag 公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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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ze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created_time 2020/08/2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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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http://data.gov.tw/license
provide_from 總務司
variable_descript 編號;機關名稱;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3條第8項規定達成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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