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礦務局_礦業法解釋函文

請求退還之礦業權費應加計利息部分,參照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1661 號判決見解,在公法上,並無金錢債務應由債務人加計利息之一般法律原則存在,因此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始應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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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劉先生
最後更新 十二月 7, 2021, 17:12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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