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
資料與資源
-
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CSV
-
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_nchc_reviseCSV
revise_msg:Clean spaces for 4st variable Clean spaces for 5st variable
額外的資訊
欄位 | 值 |
---|---|
作者 | 張家銘 |
最後更新 | 十一月 1, 2020, 06:29 (CST) |
建立 | 十一月 1, 2020, 06:28 (CST) |
Tag | 公共資訊 |
author_phone | 02-27287440 |
authorize |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
created_time | 2020/10/23 00:00 |
extra_note | 1.本表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4條規定訂定,於計算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單價時,應依本說明辦理。 2.使用本表時,得視房價水準、建物之建材設備情形,於本表所列單價範圍內決定單價。但建物之建材設備明顯高於或低於本表所規定之情形,得由查價人員於買賣實例調查表內敘明理由,酌予增減。 3.本表之建物用途為辦公室、住宅、店舖、一般市場及農舍。建物用途為旅館、飯店、餐廳、遊樂場所、大型商場、電視台、醫院、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其他公共建築物時,其單價得按本表之單價酌予加計;建物用途為工廠(廠房)及倉庫等時,其單價得按本表單價酌予減計。 前項建物用途其屬部分者,按其所使用比例調整之。 4.同一建築基地之建物主體有兩種以上構造時,其單價應按其構造比例及本表單價加權計算之。前項所稱建物主體係指地面層以上之建物結構。 5.同一建築基地之建物分屬兩種以上樓層數時,其單價應按各部分所占面積比例及單價加權計算之。 前項所稱樓層數,以同一建築基地建物之最高樓層為準。 6.本表鋼骨造及鋼骨鋼筋混凝土造41層樓以上及鋼筋混凝土造26層以上,其單價得按本表之單價酌予加計。 7.建物地下層有下列情形者,其造價得按本表單價加計之,超過部分之第1層,該層加計30%,超過部分之第2層,該層加計40%,超過部分之第3層,該層加計50%,超過部分之第4層(含)以上,各層加計60%。但地下層無開挖之事實(如地形上之高低落差所造成者),其層數應予扣除。 (1)地上1層至6層建物,其地下樓層數超過1層者,其超過部分。 (2)地上7層至15層建物,其地下樓層數超過2層者,其超過部分。 (3)地上16層以上建物,其地下樓層數超過3層者,其超過部分。 前項所稱地上樓層數,以同一建築基地建物之最高樓層為準。 8.建物地上層樓層數高度超過本表所列標準高度上限或低於標準高度下限者,各該樓層單價得按本表單價加計或減計,超過或低於部分,每0.1m以單價1%計算。建物部分挑高者,按挑高部分所占面積比例及單價加權計算之。 9.同一建築基地建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有備註3、7或8之兩種以上情形時,其單價應以連乘方式計算之。 10.本表單價包含施工者之稅捐、利潤及管理費;地上樓層數6樓以上建物已含電梯設備。但地上樓層數5樓以下建物設有電梯設備者,其單價應按本表單價酌予加計之,地上樓層數6樓以上建物未設有電梯設備者,其單價應按本表單價酌予減計之。 11.本表係以民國104年12月為基期,價格日期不同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中的建築工程類指數調整之。 12.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耐用年數時,得視其維修及整建情形,延長調整耐用年數。 臺北市政府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aipei/api/comments/doc |
license | http://data.gov.tw/license |
provide_from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variable_descript | 構造類別;地上樓層數;標準單價;耐用年數;每年折舊率 |
推薦資料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