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辦理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提供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之案件違規事實、裁罰法規依據及按次處罰裁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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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小姐
最後更新 一月 4, 2020, 05:38 (CST)
建立 一月 4, 2020, 05:38 (C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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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ze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created_time 2017/11/20 14:38
extra_note 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之改善期限以三十日為原則。 桃園市政府資料開放平台OAS標準之API說明文件:https://data.tycg.gov.tw/v2/api-docs Swagger產生API說明頁面網址:https://data.tycg.gov.tw/opendata/api-docs
license http://data.gov.tw/license
provide_from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variable_descript 違反法條;違規事實;第1次處罰裁罰金額_新臺幣_元;第2次處罰裁罰金額_新臺幣_元;第3次處罰裁罰金額_新臺幣_元;第4次以上處罰裁罰金額_新臺幣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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