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 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本資料集提供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相關規定。

資料與資源

額外的資訊

欄位
作者 宋小姐
最後更新 十二月 30, 2019, 00:35 (CST)
建立 十二月 30, 2019, 00:34 (CST)
Tag 公共資訊
author_phone 03-3379119-648
authorize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created_time 2017/05/15 15:58
extra_note 「資訊休閒服務業」、「美容瘦身中心」、「坐月子中心」及「K書中心、兒童托育中心 (安親、才藝班 )」比照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育嬰中心及補習班用途場所歸類,依法推動防火管理制度。
license http://data.gov.tw/license
provide_from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variable_descript 法規;場所名稱;總樓地板面積;收容或員工人數

推薦資料集:


  • 臺南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102年度公文線上簽核及電子交換統計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臺南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100年度公文線上簽核及電子交換統計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4年7月份會計月報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4年7月份會計月報
  • 經濟部礦務局_鐵鈦釷鋯等砂礦設權基準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依據礦業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法訂定鐵鈦釷鋯等砂礦設權基準設權基準並公告之。
  • 新北市天然氣供氣戶數及供氣量_天然氣供氣戶數_增減戶數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公用天然氣事業一般用戶及商業用戶本月增減戶數
  • 內政部辦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內政部辦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