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

依「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 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本資料集提供應實施防火管理制度之場所相關規定。

資料與資源

額外的資訊

欄位
作者 宋小姐
最後更新 十二月 30, 2019, 00:35 (CST)
建立 十二月 30, 2019, 00:34 (CST)
Tag 公共資訊
author_phone 03-3379119-648
authorize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created_time 2017/05/15 15:58
extra_note 「資訊休閒服務業」、「美容瘦身中心」、「坐月子中心」及「K書中心、兒童托育中心 (安親、才藝班 )」比照遊藝場、健身休閒中心、育嬰中心及補習班用途場所歸類,依法推動防火管理制度。
license http://data.gov.tw/license
provide_from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variable_descript 法規;場所名稱;總樓地板面積;收容或員工人數

推薦資料集:


  • 臺北市-營業衛生自主管理分級評核-電影片映演業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臺北市營業場所衛生優良自主管理分級認證評核結果
  • 統一農漁貸資料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提供資料包含:檔案名稱、連結、更新日期等欄位資訊。
  • 103年高雄市役男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提供高雄市役男徵兵檢查人數統計表
  • 高速公路申請施工及標誌布設規定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申請施工及標誌布設規定
  • 各年度國產及進口鼻菸、嚼菸及其他菸品數量表

    付費方式 免費
    更新頻率 不定期
    提供各年度月別最新之國產及進口鼻菸、嚼菸及其他菸品數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