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為有效運用緊急救護資源,發揮消防救護車緊急救護之效能及辦理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業務,針對下述不當使用消防救護車情形,訂定收費標準及程序: (一)經常性酒醉路倒者。 (二)未至急診室就醫者: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 (三)症狀輕微者: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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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小姐
最後更新 一月 4, 2020, 03:46 (CST)
建立 一月 4, 2020, 03:45 (CST)
Tag 公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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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ze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created_time 2017/06/30 13:43
extra_note 未至急診室就醫者: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 症狀輕微者: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 救護審核小組: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
license http://data.gov.tw/license
provide_from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variable_descript 收費對象;費用項目;收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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