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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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的資訊
欄位 |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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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洪小姐 |
最後更新 | 一月 4, 2020, 03:46 (CST) |
建立 | 一月 4, 2020, 03:45 (CST) |
Tag | 公共資訊 |
author_phone | 03-3379119-342 |
authorize | 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1版 |
created_time | 2017/06/30 13:43 |
extra_note | 未至急診室就醫者:指申請本府消防救護車載至醫院後,前往門診掛號或逕自離開而未於急診室就醫。 症狀輕微者:指申請原因尚屬輕微,至急診室後可等待治療時間逾六十分鐘以上。 救護審核小組: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擔任主席,並置委員五人,由本府消防局緊急救護科、醫療指導醫師各一人及高級救護技術員代表三人擔任。 |
license | http://data.gov.tw/license |
provide_from |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
variable_descript | 收費對象;費用項目;收費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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